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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06-10 16:44:07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作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区.市)教委(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条例》,推进我省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1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l、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曾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具有教师身份,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离退休教师。
    3、在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已认定了教师资格,但与现任教师岗位不符,申请认定与现岗位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4、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
1、在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已获得与现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者;
2、同一申请人一次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开始后仍未归队的,可以以社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4、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未归的,可以以社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二、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认定幼儿、小学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生,必须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视为合格学历。此规定只适用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河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表达能力:能够通过口头、体态或书面文字将教师的内部语言外化,使受教育者能够了解和接受。口语表达准确简明、通俗生动,体态表现恰当、合理、适宜,书面表达主题鲜明、结构合理、材料丰富,语言优美。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补学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已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学过上述两门课程者,不再补学);申请其他教师资格者,应当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免修。
    5、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中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条所列的(一)(二)款和(三)款第5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在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内,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索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内向本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l、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完成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证明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结果,检查项目中必须包含“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离退休教师不参加体检;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人员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资料费(含证书工本费、表格费等)。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鉴定,并将测试和鉴定的结果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各项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评议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提出认定结果,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上述时间内将不予认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后生效。《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应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上要加盖相应认定机构的钢印。
    (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应提前将本地受理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等具体事项通知有关单位,并在2002年6月底之前,结束首次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院校、驻冀部委属高等院校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
    2、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同时负责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4,省直厅局、部委属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教学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报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和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高校,其所属的非师范类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由各高校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测试;其余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离退休教师不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其原工作单位要在申请表中鉴定有关意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由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报同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核。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在职教师由所在单位填写,离退休教师由原工作单位根据在职和离退休后的表现填写。
    (四)凡未达到教师资格条件中教育学,心理学规定的在职教师,申请高等院校、普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要到省定的教师培训点培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申请初中、小学教师资格者的培训办法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离退休教师不作要求。
五、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和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各级认定机构负责填写、颁发、补证、注销等具体事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二)教师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即由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含义是:
    前四位是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编号;
    第五,六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我省代码为“l3”;
    第七、八,九位是本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市、县(市、区)代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见附件三);
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问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三)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为了实现教师资格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和规范化,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认定机构要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部署。
    各级认定机构要将教师的有关信息按照数据库的要求录入,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次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录入范围包括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已认定教师资格的所有教师。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软件的征订工作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将成立河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密切配合,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工作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借机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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